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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金柱与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柱,韩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2147号原告:孙金柱,男,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韩缤,男,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柱诉被告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金柱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