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金柱与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柱,韩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2147号原告:孙金柱,男,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韩缤,男,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柱诉被告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金柱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