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2011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苏01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