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唐泽委与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泽委,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初4076号原告:唐泽委,男性,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忠平,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邓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道国,男性,1966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矿长,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唐泽委与被告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永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泽委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忠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道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泽委诉称,原告从2012年5月起经人介绍为被告运输煤炭到各地,双方约定,原告交押金5000元,在被告指定地点装好煤炭,由被告工作人员开出运货单据,原告将煤炭运到指定地点后,到被告会计处按单价进行结算。原告在2014年4月、6月的运费43991元,因被告当时没有资金,后来又停业关闭,造成该运费至今没有结算。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运费43991元,退还押金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是与邓水泉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与被告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其运费不应由被告支付。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邓水泉以风井队负责人名义与被告签订《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廖家沟风井K1风巷采掘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被告将设计作为被告主矿风眼井的廖家沟风眼井的掘进工程承包给案外人邓水泉,并将该风眼井下的煤炭资源承包给邓水泉开采,邓水泉按每吨煤炭100元向被告交纳承包费。随后,邓水泉等合伙人投资并以新盛廖家沟煤矿、梁平新煤公司二工区等名义对被告廖家沟风眼井进行采掘,独立经营。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邓水泉之子邓龙签订《运输合同》,向邓水泉合伙组织交纳保证金5000元,为邓水泉合伙组织运输煤炭,其运费按月由邓水泉合伙组织结算支付。2014年6月,该风眼井因非法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关闭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6月运输煤炭的运费共计43991元,邓水泉合伙组织没有结算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送货单,《运输合同》,《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廖家沟风井K1风巷采掘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承诺书》,《补充协议》,《投资股份名单》,《现场处理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邓水泉等合伙人给被告的书函,《关于梁平县新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附近非法小煤窑“6﹒24”较大瓦斯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的通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证人李源清、敖祥金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为邓水泉合伙组织运输煤炭,其已结算的运费也由邓水泉合伙组织结算支付,并签订《运输合同》,双方属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邓水泉合伙组织系独立经营主体,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系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证明被告对该运输合同的运费及保证金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运费及押金(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泽委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齐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