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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催16号申请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562719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