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杜峰、姜自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杜峰,姜自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杜峰,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蒙阴县。被执行人:姜自启,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峰名下鲁Q×××××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