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3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任学东与虎伟、田华兴、虎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东,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58号之五申请人任学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虎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保证人田华兴,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保证人虎秀琼,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任学东与被执行人虎伟、保证人田华兴、虎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亦未按照保证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产权人为虎伟位于巴州区江北大道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巴中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出售、买卖、抵押或在被查封物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