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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155号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法定代表人:陈学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董曙。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物业公司)与被告董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众恒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众恒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众恒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