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郑志刚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男,住景县董仲舒路水利局家属院*号。被执行人:孙林海,男,住景县景泰大街与老富德路交叉口西南角林海防盗门窗铝塑门窗门市。申请执行人郑志刚与被执行人孙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4)景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恢68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