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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挥与张永、仇兴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挥,张永,仇兴文,刘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70号申请人:陈挥,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永,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仇兴文,男,1962年11月0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兴玉,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挥与被申请人张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的工资70000元,申请人陈挥以现金10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