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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德安与被执行人李付海、贾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安,李付海,贾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安,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广阳镇老街125号,身份证号:412922197201200074。被执行人李付海,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杨庄村,身份证号:412922196107150096。被执行人贾玉超,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王岗村,身份证号:412922196312172972。本院在执行王德安申请执行李付海、贾玉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德安申请执行标的12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7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