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袁付花与刘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付花,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24号申请人袁付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申请人袁付花申请执行刘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超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超相当于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超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寒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