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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小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可,南阳市教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财保19号申请人:陈小可,男,回族,生于1979年4月5日,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南阳市教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东升,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小可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教育工程有限公司在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0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小可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教育工程有限公司在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 肖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李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