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顺利与李顺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利,李顺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周顺利。诉讼代理人陶忠。被执行人李顺雅。申请执行人周顺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顺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顺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顺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