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屈和静与龚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和静,龚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377号原告:屈和静,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南叶,男,汉族,199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屈和静与龚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和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和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和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屈和静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