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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屈和静与龚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和静,龚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377号原告:屈和静,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南叶,男,汉族,199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屈和静与龚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和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和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和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屈和静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