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沙河市伟昌铝材门市、马如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伟昌铝材门市,马如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伟昌铝材门市,住所地沙河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树琪,男,1952年5月29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马如科,男,1977年6月11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伟昌铝材门市与被执行人马如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冀05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沙河市伟昌铝材门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付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