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树军与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军,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792号原告姚树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李军,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法定代表人:曹天林,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良,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军诉被告巴林右旗大板镇友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退回原告姚树军1814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姚树军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