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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50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