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50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