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盱江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广进,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30738。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小区*栋*号楼。法定代表人封炳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287488.74元,给付其诉讼期间垫付的鉴定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