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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启光与唐小英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启光,唐小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启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小英。再审申请人刘启光因与被申请人唐小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启光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对《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基础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唐小英隐瞒了川L03**出租车的真实状况以及银行卡中有25万元存款的事实,其欺诈行为对申请人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影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刘启光的一审请求予以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本案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为:唐小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将协议分割给其的乐山天运佛星川L03**出租车已出让66万元的事实告知刘启光是否构成欺诈。经查,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本着方便管理的原则就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一致同意川L03**出租车归唐小英所有,因此签订《离婚协议》前后川L03**出租车产生的损益均应归唐小英承担或享有,换言之包括签订《离婚协议》前该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应由唐小英自行承担,故唐小英有权选择是否将相关损益的具体情况告知刘启光。刘启光并无证据证明在协商《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唐小英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唐小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至于刘启光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协议离婚当日唐小英隐瞒银行卡存款约25万元,因其并未在一审诉状中提出,也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故再审立案审查阶段不予审查。综上,刘启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启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虹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