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施福明与王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福明,王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004号原告:施福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王从广,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福明与被告王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