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4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金娥与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娥,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4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金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仁化县。被执行人:邱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执行刘金娥与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建明所有的粤x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粤xxxxxx小型轿车一辆、粤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粤xx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以及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建明经营的曲江区旭盛车队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金沙支行账号的存款xxxxxx元,现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建明所有的粤x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粤xxxxxx小型轿车一辆、粤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粤xx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建明经营的曲江区旭盛车队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金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