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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新泽、韩文斌、杨宏超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新泽,韩文斌,杨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新泽,男。被执行人韩文斌,男。被执行人杨宏超,男。关于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新泽、韩文斌、杨宏超公证债权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运证经字第163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新泽、韩文斌、杨宏超在银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新泽、韩文斌、杨宏超账户存款104162.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