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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傅声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声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615号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平生、刘君,系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傅声燕,男,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邱崇芳,女,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址同上,系傅声燕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焜霖,赣州市湖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声燕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声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