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金娥与邱建明民间借贷解封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娥,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金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仁化县。被执行人:邱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粤0205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建明经营的曲江区旭盛车队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金沙支行账号的存款xxxxxx元,现需划款归还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建明经营的曲江区旭盛车队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金沙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xxxxx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