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宣四与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宣四,何生,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宣四,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何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张玲,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张宣四与何生、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何生、张玲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何生、张玲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程 峥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