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梁俊、覃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梁俊,覃雯,梁怀海,梁金莲,吴星达,梁金美,梁义义,黄馨熳,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负责人杨大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俊,男,l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覃雯,女1987年5月25日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怀海,男,1966年6月27曰,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金莲,女,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吴星达,女,1986年4月l3日,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金美,女,1962年1月29日,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梁义义,男,l986年10月1日,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馨熳,女,198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南侧国泰大厦3层2号。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25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广雅路北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梁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黄馨熳、覃雯、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金美、梁金莲、梁义义、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梁怀海、吴星达、梁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俊所有的西江路66号国信凤起新都42栋4单元5-2号、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91号以及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文笔路4号、6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财产所有人及使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财产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202执667号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兹因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黄馨熳、覃雯、柳州达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金美、梁金莲、梁义义、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梁怀海、吴星达、梁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要,请即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梁俊所有的西江路66号国信凤起新都42栋4单元5-2号、柳州市重振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91号以及柳州市锌广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文笔路4号、6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本院(2016)桂0202执66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