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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正春,略阳县徐家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