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凯与蔡立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凯,蔡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559号申请��行人黄凯,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蔡立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凯与被执行人蔡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蔡立军支付原告黄凯欠款25750元,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3000元,2015年3月起至2015年9月的每月6日前支付3250元。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蔡立军负担。被执行人蔡立军部分履行。因申请执行人黄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立军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蔡立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