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田莉、裴希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莉,裴希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6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莉,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裴希栓,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田莉、裴希栓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莉、裴希栓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海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上诉人与浙江金海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逾期办理产证违约金的财产关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涉案房屋是否属政府引进的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海宁扩建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作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由于老师多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优惠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2016)浙04民终1751号等裁定认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已将该校老师与浙江金海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购房事宜作为单位内部事务整体处理。故本案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解决。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平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