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张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张捷,杨文勇,于欣,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葛春尧,行长。被告张捷,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杨文勇,男,回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于欣,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捷、被告杨文勇、被告于欣、被告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不能提供被告张捷的住所地,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期间逾交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