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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55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1日,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开发区馨园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32196501213314。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陕西省靖边县人,住榆林市高新区圣景路16号,干部,身份证号:612725197503120411。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日,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银川市五里湖畔3幢2单元1503室,教师,身份证号:612732195510013037。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收取1000元,1514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