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新疆中农金合农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咨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农金合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建咨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206号原告:新疆中农金合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010室。法定代表人:田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秋琴,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建咨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929号天骄花园1幢2层16室。法定代表人:吕晓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永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建咨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住乌鲁木齐市,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中农金合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咨丰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905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5880元。审 判 长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 陈 萍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富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