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11民初2960号原告XX。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43号。负责人曹永埈,该店总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戴连丽,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职员。原告XX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玛特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以下简称乐天玛特解放东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戴连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退还货款35.8元,赔偿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32分在被告处购买甘草茶一罐,单价为35.8元,经查看发现,该商品明显标示“花草茶”、“喝育贻花茶,享健康人生”字样,让人明显感觉是茶或代用茶产品,但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而该产品上无(QS)标志,按规定不能上市销售,并且甘草属于药食同源类产品,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切、炒、烘、焙等工序处理的药材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在可以无须进行QS认证的范围类,原告认为被告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被告辩称,甘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范围。初级农产品销售前用盒子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他们省去现场包装、称重的环节,提高购物效率,因此,涉案商品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被告在进货时,也已经充分履行了查验义务。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从被告乐天玛特公司解放东路店购买的甘草茶外包装未标注QS即生产许可证标志,其标签标识存在不规范的瑕疵,但该标识的瑕疵并不必然等同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甘草茶存有人身危险性,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因此原告仅以未标注QS标志为由,主张涉案甘草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涉案甘草茶标签标识上的瑕疵,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货款3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也应将涉案甘草茶退还被告乐天玛特解放东路店。被告乐天玛特公司、乐天玛特解放东路店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乐天玛特解放东路店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XX货款35.8元,原告XX则退还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育贻甘草茶一罐。二、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