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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园园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园园,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冯园园。被执行人:刘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园园与被执行人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园园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5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1元,执行费65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园园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