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英,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辉、郭建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龙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西萍,女,汉族。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5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英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刚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