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星星包装有限公司、刘荣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公司,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8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被告人刘某乙,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及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由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某乙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伸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何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87,179.51元,由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以上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及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乙系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均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已补缴税款,故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刘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