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399号原告:刘某,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周某,女,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书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