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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与董月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董月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55号原告: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负责人:赵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翠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月河,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诉被告董月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所起诉的被告董月河不在原告提交的住所居住。原告现也无法找到被告,被告地址不详,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的起诉;退还原告东丰县吉丰庄稼医院三合经销处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