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依穆_玉努斯与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李学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67号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学彬,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翻译人:古丽米热·艾尼外尔,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与被告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李学彬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