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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依穆_玉努斯与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李学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67号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学彬,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翻译人:古丽米热·艾尼外尔,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与被告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李学彬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