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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邱锦洁与胡行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锦洁,胡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邱锦洁,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胡行保,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武钢焦化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邱锦洁诉胡行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锦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胡行保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邱锦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衣物损坏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2、执行费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行保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