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许树行许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行许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沧州市渤海新区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冬天至2016年3月,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在南大港天然源采摘园闲置种植大棚内采用镰刀隔断的方式盗窃电缆共计1224米,将其装入蛇皮袋内藏匿于家中正房最西侧房间内。2016年3月1日8时许,许树行许某某在7号大棚翻找电缆时被保卫人员石传峰石某某当场抓获。经黄骅市价格鉴定中心鉴证,被盗电缆价值78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的供述、石传峰石某某、蒋连华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赔偿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南大港采摘园闲置大棚内的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电缆已被扣押发还失主并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树行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