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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芬与被告马兴福、马军、马辉、马俊、马秋、郑兴华、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芬,马兴福,马军,马辉,马俊,马秋,郑兴华,郑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272号原告孙秀芬,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忠保,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兴福。被告马军。被告马辉。被告马俊。被告马秋。被告郑兴华。被告郑宇。原告孙秀芬与被告马兴福、马军、马辉、马俊、马秋、郑兴华、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芬承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