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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工行平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银祥信用卡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张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被执行人:张银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银祥信用卡诈骗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甘08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银祥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4498.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甘0802刑初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