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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郝岩诉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岩,余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729号原告:郝岩,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被告:余坤,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郝岩与被告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郝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郝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岩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郝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