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厉晓艳与崔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晓艳,崔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晓艳,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崔玲芳,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厉晓艳与被执行人崔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7日前将标的款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804元,执行费1757元,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