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光玉与张雄斌、刘祖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玉,张雄斌,刘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光玉,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张雄斌,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刘祖芳,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光玉与被执行人张雄斌、刘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光玉于2016年4月22日向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雄斌、刘祖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工商管理局、寿宁县房管所、寿宁县土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房产、土地的登记情况均无果,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47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雄斌名下登记的闽J87***奇瑞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靖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