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侯进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侯进飞,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474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与一道河路交叉口浙商大厦14楼。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贤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侯进飞,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单娅娟,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今日家园17#楼。负责人:张明辉。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105国道888号。法定代表人:王保龙。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侯进飞、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贤龙,被告侯进飞、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宇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4日,李存良驾驶其所有的挂靠在阜阳市鸿图运输公司的皖KK08**(皖KP7**挂)货车途经S13练杭高速往练市方向45公里+600米附近时,追尾侯进飞驾驶的皖KE57**(黑J06**)货车。造成李存良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认定,驾驶员李存良和侯进飞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阜阳市鸿图运输公司起诉我公司赔偿,后我公司依据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赔偿了阜阳市鸿图运输公司各项损失125733元。由于原告已经取得了赔付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险金6386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侯进飞辩称:本案的事故车辆驾驶员李存良追尾侯进飞的车辆,侯进飞无过错。侯进飞购买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进行赔付。被告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车辆属于侯进飞所有,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进行赔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侯进飞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我公司拒绝赔付。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李存良驾驶其所有的挂靠在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K08**(皖KP7**挂)货车途经S13练杭高速往练市方向45公里+600米附近时,追尾侯进飞驾驶的皖KE57**(黑J06**)货车。造成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事故认定,驾驶员李存良和侯进飞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我院作出(2016)皖12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付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25733元,该款已经赔付。另查明:侯进飞所有的皖KE57**(黑J06**)货车分别挂靠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名下。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系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皖KE57**(黑J06**)货车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皖KE57**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6日0时至2016年5月25日24时止。黑J06**挂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9日0时至2016年5月28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时,皖KE57**(黑J06**)货车驾驶员侯进飞持准驾B2D类车型驾驶证,系准驾不符。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投保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实际赔付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25733元,在承担同等责任的限额内取得了对被告侯进飞的追偿权。对原告要求被告侯进飞承担125733元÷2=62866.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进飞皖KE57**(黑J06**)货车车辆分别挂靠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以上两公司应承担相应连带的责任。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系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其责任应由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侯进飞发生事故时准驾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证驾驶。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拒绝赔付抗辩理由成立,但其应该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有义务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民币60866.5(62866.5-2000)元。二、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侯进飞、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