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邓卫平、金红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邓卫平,金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被执行人邓卫平。被执行人金红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邓卫平、金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卫平、金红英的存款、收入329545.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8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