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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蒋登友与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鑫顺海绵厂、李长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登友,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鑫顺海绵厂,李长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5785号原告:蒋登友。委托代理人谈天翔,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鑫顺海绵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村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李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登友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鑫顺海绵厂、李长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登友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登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