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欢欢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欢欢,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03号原告段欢欢,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欢欢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欢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7元,下余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芳玲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