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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欢欢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欢欢,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03号原告段欢欢,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欢欢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欢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欢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7元,下余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芳玲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